妻因夫不育遭指责怒“借种”生子被赶出家门

发布时间:2015.03.2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是精子存活率弱还是无性婚姻,夫妻双方各执一词,为了回击“不会下蛋的母鸡”指责,证明自己有生育能力,妻子在丈夫的“默许”下做出荒唐的借种之事,由此,本来相对平静的夫妻生活被打破。2014年12月29日,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准予原告万某(女)与被告金某(男)离婚,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抚养“借种”所生儿子的请求,原告另赔付被告精神损失费8000元。

    草率结合遭遇不会生育尴尬

    原告万某与被告金某2006年正月经媒人介绍相识,随即按照当地农村非常不好但又十分普遍的风俗,即邀请至亲好友办理订亲,然后,二人开始一起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由于相识仅一个多月,且并不是如当下年轻情侣天天相守、时时信息沟通,当然双方互相并不了解,更无从谈起所谓感情基础。但2008年3月20日他们在共同生活了两年多后,双双还是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了结婚证。然而,时间一年一年过去,原告万某在同村村民的冷眼和议论以及全家人的奚落中,忍气吞声的与丈夫金某度过了将近六年的的夫妻生活,并终究还是因为没有生下个一男半女,而落得个“不会下蛋的母鸡”的名声。这其中的原因到底是为什么,只有他们夫妻自己心中有数。遗憾的,受中国农村的老传统、老习俗的影响,对于没有生育一事,被告金某从来没有成为家人、相邻责怪的对象,原告万某却只能生活上处处小心,忍气吞声,低调做人。

    忍气吞声指望丈夫病能治好

    当前,在广大的农村,性虽然不再忌讳,但却依然难以启齿,即便言语涉及,也多在青少年之间小范围之中。原告万某与被告金某至今年纪也仅仅三十来岁,也都是“80后”青年,在他们从定亲、同居、结婚,到现在离婚共同生活的八年多时间里,到底是女方说的“男方性不能”,还是男方辩解的“有正常性生活,只是精子存活率弱”,除了他们夫妻之间,还有就是给他们看过病的医生知道,外人无从知晓,即便有人知道一点,包括他们的家人,也都只是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罢了。

    但是,有一个事实,确是无可辩驳的,原告生在农村长在农村,性的观念依然落后,“从一而终”的思想对她的影响,依然巨大,甚至像沉重的枷锁桎梏着她的思想和精神。因此,她面对丈夫的病,感到害羞,不敢启齿。只不过因为年轻,有性的冲动、追求和神往,她才能悄悄的带被告到南昌、东莞、上饶等地四处求医。而且是只要听说哪里有好医生,就不惜代价找去,哪怕是把夫妻打工的积蓄全部都花光。

    “借种只为证明我会生孩子”

    尽管原告陪着丈夫积极治疗,付出了许多艰辛和努力,但性能力弱和精子存活率低等导致的不孕不育问题,似乎有扩张的趋势,是不洁净的性行为还是工业化的恶果,科学上并没有特别清晰的界定,但都治疗效果有限却是普遍不争的事实。遗憾的是原告的努力,也没有换来她想要的结果,流言蜚语、冷嘲热讽、背后指点等等指责,逼着她做出了错误的选择。用原告自己的话说:“我忍受了多年无性婚姻的煎熬还不说,还要受婆家人的辱骂,实在是受不了了,可又不想也不敢离婚。为了洗刷冤屈,我决定生个小孩给婆婆看看。于是,我在私下想着各种可能性,包括借种生子。2011年5月我就壮着胆子出去‘借种’,不想跟别的男人只一次我就怀孕了。需要说明的是,我的整个孕期还是得到了被告精心照顾的。”2012年3月15日,原告顺利地生下一子,被告为此给“儿子”取了一个很好听的名字。因为是原告的母亲照顾原告的月子,被告还高兴的给了她1000块钱。

    隐情败露无可奈何诉离婚

    无知而又天真的原告,本以为生了孩子就可以消除家人和村民们背后的嘲讽,她以为自己做的“借种”这件事情除了只有自己、丈夫和“他”知道,就可以长久地瞒下去,从此过上太平的日子。然而,她怎么会想不到,在农村那家的媳妇结婚几年“连个蛋都没下”这样的话语,正是许多留守老人茶余饭后闲聊的热门趣事,这些老人文化不高,家务不烦,子女打工,生活不愁,唯一的不足就是因子女普遍外出打工,而精神相对空虚,于是,便三五成群聚拢,专门议论东家长西家短。借种,在农村这可是了不得的大事,很快,各种消息传说迅速汇集,由起初的说说,逐步演变为怀疑,再由怀疑发展成传神。不久,此事很快就从地下传出,极短的时间就被放大,迅速传遍了全村。随着村民议论的升级,被告和他的家人态度来了个180度大转变,他们表面喜欢、内心嘀咕到底是借谁的种生下的孙子,满月不久,便翻脸狠心地通过给眼色、施毒舌等方法,将原告母子赶回了娘家,而且,此后被告及其家人未再理会原告母子。当原告主动找到被告协商时,被告却给了原告一个奇怪的回答:“孩子我不会养,婚也不会离。”无奈之下,原告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每年给付小孩抚养费3000元。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提出“若原告能够答应其提出的赔偿32万元就同意离婚的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婚后一直未生育小孩,原、被告曾到多个医院接受不孕不育治疗,但始终未能共同生育小孩。2012年3月15日原告与他人共同生育小孩。2013年9进行了DNA亲子鉴定确定被告不是小孩的生父,同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若原告能够答应其提出的赔偿要求便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与他人共同生育的小孩,现原告要求抚养小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经被告同意后才与他人共同生育小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每年3000元的抚养费,无法律依据。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生育小孩,违背了夫妻间忠诚的义务,原告诉称“在被告的默许下,我生下了别人的孩子”,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原告对婚姻破裂存在过错,被告诉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小孩出生后,原告与被告共同抚养了小孩至分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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