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配合亲子鉴定的,怎么认定亲子关系?

发布时间:2015.03.10 新闻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一、案情

张某(男)与蒋某(女)于2004年6月结婚,2009年6月蒋某生育一女小红。2010年6月,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红由蒋某抚养,张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双方共同居住。2011年5月,张某无意中得知小红可能不是自己的亲生女,遂在同年7月将其和小红的血样送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表明双方之间没有亲子关系。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并返还抚养费6000元,同时解除其与小红之间的亲子关系。

二、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张某与小红之间的亲子关系,由蒋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点评

亲子鉴定因涉及到亲子关系的稳定性,为防止当事人滥用该项制度,其启动应当十分慎重,但亲子鉴定同时也是确定亲子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因而在申请人已有必要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启动该鉴定。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由于亲子鉴定使用的是人体生物学样本,本人是否同意鉴定、同意采样,关系到人权问题,人民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作为处理。

本案中,张某提交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8份电子邮件,证明小红并非其与蒋某的婚生女,该几份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初步证明张某关于小红并非自己亲生女儿的怀疑,蒋某对此虽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根据前引法规,推定张某与小红亲子关系不成立,并酌定蒋某给付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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