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拒绝亲子鉴定该如何确认孩子身份关系

发布时间:2015.03.12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马某(男)与周某(女)于2010718日登记结婚,次年512日生一女孩马小华(化名)。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双方难于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于是周某在20123月带着女儿外出打工一直不归。2013621日,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马某离婚,马小华由周某抚养,马某负担马小华全额抚养费。庭审中,马某同意与周某离婚,也同意马小华归周某抚养,但不同意承担马小华的抚养费,理由是怀疑周某婚前越轨,马小华非自己亲生。马某提出进行医学鉴定申请,要求确认自己与马小华属非亲子关系,当法院通知周某携带马小华配合鉴定时却遭拒绝。
    
在周某拒绝携带马小华参加亲子鉴定情况下,如何确认其与马某的身份关系呢?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能视鉴定结论为确认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19876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这是我国目前涉及亲子鉴定的唯一司法解释。《批复》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不能视亲子鉴定结论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综合分析,从而作出正确判断。 

2、本案马某在合理范围内同样负有举证责任。从举证责任分配看,马某应当围绕马小华非自己亲生这一事实进行举证,如提供自己没有生育能力的医学证明、长期在外没有同房的记录、在女方怀孕前没有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证明等,这些可为推定提供重要佐证。

  3、在审判实践中对人身关系要慎用推定。亲子鉴定离不开科学技术支持,如果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随意推定,可能带来错误结论。因此当一方拒绝鉴定时,应尽可能地多收集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存在无血缘关系的可能性,从而谨慎适用推定,让拒绝鉴定一方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亲子鉴定具有严格的科学性,若推定错误将给家庭带来不利后果,因此在运用证据规则时,对涉及人身关系的亲子鉴定要慎用“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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