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DNA亲子鉴定机构中心中心解说亲子鉴定

发布时间:2014.07.2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武汉亲子鉴定中心解说亲子鉴定

  女方因与其他男性不当两性关系, 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生育非婚生子女,且对配偶临时隐瞒实情,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规定和社会公德,损害了男方的人格尊严和知情权、生育权。对男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育该“子女”抚育费,起诉离婚时,法院一般不主动考虑。即使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其以前的抚育费的审判实践中一般也不直接判决返还抚育费,而是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生长、维护子女权益的角度动身,根据女方的过错情况,可以在分割共有财富时,采取向男方倾斜或者要求女方以其他方式酌情归还局部男方已支付的费用。而对于离婚后才知小孩与他不具有血缘关系并已经支付的抚育费,男方可以全额或局部要求女方返还。

  亲子鉴定之情况分析

  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原则, 对于亲子鉴定。一方申请鉴定,且确实应当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不应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决定,但为查明事实、定纷止争,可对拒绝亲子鉴定的被鉴定人进行劝说,经法院极力劝说仍拒绝鉴定的法院不能强行鉴定。

  一般会出现迥然相反的两种结果。经鉴定被确定“父与子(女)之间无血亲关系后, 对符合有关条件而采取的亲子鉴定。呈现了法律上的父亲不是生物学上的父亲,由此肯定发生与原有的直系血亲不同的后果,即在相关的人身关系、亲属关系及财富关系等方面发生实质的变化:一是身份关系的变化,因“父与子(女)之间已并非法定的家庭成员关系,故“父亲”不再具有该子(女)法定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其对子女原有的生活、学习、平安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此之后不再承当。但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男方明确知道子女原有的血亲情况且对此没有异议,应视为双方存在继子女的法律关系,男方仍然应继续承担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二、财富关系的变化,通过鉴定后,具有法律意义的血亲关系不复存在从法理角度上来说,这种情况具有“溯及力”其间已经发生的继承、赠与等与具有财富性质的行为,没有履行的应当终止;已经履行的局部,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相应法律途径予以处置。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赠与给“子(女)所有的全部或局部夫妻共同财富,男方有权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要求确认该协议内容局部无效,返还原属于他财富份额。但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武汉亲子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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