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做亲子鉴定 需担不利后果

发布时间:2014.07.2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2007年4月,南京人王刚通过网络结识了外地女孩李红,两人很快有了好感并在初次见面时就发生了关系。1个多月后,李红说自己怀孕了,要求马上结婚。王刚没料到对方这么快就怀孕,觉得仓促结婚不太合适,于是要求李红打胎,李红坚决不同意。王刚无奈只好开始张罗结婚,当年年底两人在南京领证。

第二年,李红生下一个男孩,可孩子越大,王刚越来越疑惑,孩子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于是王刚瞒着李红带着儿子到医院验血,结果发现自己是O型血,儿子却是AB型。“父亲是O型血的话,儿子绝不可能是AB型血。”听到医生的结论,王刚怒不可遏。面对这个化验结果,李红终于承认孩子是她前男友的。而对于王刚提出的离婚要求,李红当时没有同意。几个月后,两人再次谈到离婚一事,王刚一耳光将妻子的耳膜打得震裂,李红只好带着儿子回到老家。2011年上半年,李红将王刚告上法庭起诉要求离婚。王刚在法庭上爽快答应,但他提出既然孩子不是自己亲生,妻子就应赔偿自己精神损失和自己已支付的抚养费。

在法庭上,李红既坚持“孩子就是王刚亲生的!”但又拒绝做亲子鉴定而且也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李红认为虽然王刚申请做亲子鉴定,但只要她不同意就无法进行鉴定,在没有明确结果的前提下,法院就不能认定孩子不是亲生。“你如果不同意鉴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官郑重告诫李红。(当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尚未出台,但是法官已经在实践中用其精神来断案。)

最后,法院综合李红在结婚前就已怀孕,而且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等因素,推定孩子并非张强亲生。同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两人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不需要承担抚养责任;女方支付男方付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两万元;男方赔偿实施家庭暴力的精神损失4000元。(案例来源:新华网)

【案件启示】

1. 亲子鉴定是否能由法院强制进行?

亲子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其取证方式应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说,在一方申请鉴定时需要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法院才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同时,因为亲子鉴定不仅关乎人身伦理更关乎家庭关系及孩子的切身利益,法院无权也不会强制鉴定。

2. 如拒绝亲子鉴定则法院可依法推定,拒绝鉴定一方需承担不利后果:

(1)如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不存在亲子关系,并已经提供必要证据证明,而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却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

(2)反之,如一方向法院诉请确认存在亲子关系,并已经提供必要证据证明,而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却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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