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4年9月登记结婚。2005年2月被告生一子。婚后,双方一起到江苏昆山市务工,在打工期间,原告多次发现被告偷偷打电话或夜不归宿,遂怀疑原告有婚外情。2008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手机短信里有与其他异性男子的暧昧短信,便质问被告,被告当即发怒,认为原告的行为干涉了自己的自由,与原告发生冲突。此后,原、被告生活期间,争吵不断并伴有肢体冲突,后于2011年6月开始分居生活。
双方分居期间,原告于2013年12月偶听被告朋友说被告所生儿子并非原告亲生,而是被告与其他男子所生。原告听后,非常震怒,于2014年1月20日向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结论为:被告所生子与原告之间无亲生血缘关系。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抚养孩子等费用90604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被告所生子由被告陈某自行抚养至成年;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王某孩子抚养费等60000元。(方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