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毕业生子,将孩子送人
2007年2月,吕某与女友刘某的爱情结晶即将出生。因为两人都是在校大学生,因害怕被父母责怪,通过中间人介绍,吕某及刘某愿意将自己的亲骨肉送人,张先生和方女士夫妻愿意收养这个孩子。
2007年2月下旬的一天,以方女士的名字办理了住院手续的刘某生了一个男孩,随后,这个男孩被张先生夫妻抱走。按照收养人的要求,出生医学证明男婴的名字叫张某,母亲是方女士,父亲是张先生。此证明共计三联,医院、孩子的收养父母,申报户口的派出所各留存一联。事后,张先生和方女士为孩子张某在派出所报上户口。
反悔要回孩子却无法上户口
2007年5月,吕某家的长辈知道了此事,坚决要求养育这个吕家的骨血。6月初,吕某和刘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母,从张先生夫妻处将孩子抱了回来,并一次性支付给张先生抚养费2.2万元。当向张先生夫妻索要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时,张先生夫妻说出生证明丢了。没有了出生医学证明,就无法证明这个叫张某的孩子是自己的,也不能把孩子的户口迁移过来,于是,吕某和刘某以孩子的名义,将张先生夫妇以及孩子出生的医院一并告上法院,要求确认男婴张某是原告所生;医院为张某出具真实的出生医学证明;被告张先生夫妻协助将男婴张某的户口迁移到吕某的户口上。
有过错,亲子鉴定费自己掏
法院审理此案时,根据案情需要以及原告的申请,同意对张某及吕某、刘某作亲子鉴定。吕某交纳了3000元鉴定费,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09年6月作出了鉴定,结论为男孩张某是吕某、刘某亲生的可能性大于99.99%。
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原告男孩张某要求确认自己是吕某和刘某所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案涉医院为其出具真实的出生医学证明及被告张先生夫妻协助迁移户口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不予处理。3000元亲子鉴定费由吕某、刘某承担。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男孩张某为吕某、刘某亲生,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吕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被告承担亲子鉴定费。
二审法院认为,吕某、刘某隐瞒事实真相,将张某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栏填写为张某、方某,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进而导致诉讼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由此产生的亲子鉴定费应由吕某刘某负担。日前,吕某、刘某的上诉被依法驳回。(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