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办理“出生证明”尽然还得做亲子鉴定

发布时间:2014.07.25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江西省新生儿上户口新规定

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卫生计生部门协调沟通,认真做好新生儿落户登记工作。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主动向当地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申报出生登记。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公安派出所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当场予以办理。对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其父母申请、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非婚生不需提供)及DNA亲子鉴定证明材料,在调查核实基础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公安机关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应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真伪的查验核实,并严格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父母真实姓名随父或随母落户(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高等院校集体户口学生的除外),严禁随意登记到其他人员户口名下。对《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的,应先送至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核实后再办理落户手续。卫生计生部门对存在可疑的《出生医学证明》,要认真核查鉴定,并及时将鉴定结果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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