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没户口的“孤儿”

发布时间:2015.03.24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卢湾区某中学初三学生小谢是一个有父母的“孤儿”。
    
    小谢的父亲谢某是上海人,母亲陈某为江西人,1993年两人未婚同居生下小谢,仓促之中,连相关出生证明也未保留。小谢出生后,因当时的户籍政策要求孩子户口随母,但陈某自觉未婚生女无颜回老家,便未及时为小谢申报户口。2000年,谢某莫名失踪,小谢由陈某含辛茹苦一人抚养。小谢懂事、成绩优秀,虽无户口,经教育局及公安机关等多方努力,总算有惊无险地升上中学。谁知,陈某又在小谢初二时身患重病,自觉人生无望的她,心一狠抛下小谢一走了之。
    
    就小谢的户籍问题向户籍部门咨询,回答要么是:“找到父亲,做亲子鉴定再申请上海户口”,要么“找到母亲,做亲子鉴定再申请江西户口”,每每听到这样的答复,小谢的大眼睛都是泪光闪动……
    
    九年义务教育即将结束,没有学籍,即便小谢考上高中也无法就读,没有身份证将来工作时没有老板愿意用她……她的户口问题该如何依法解决?小谢才十五岁,人生的美丽尚未展开,“户口”两字扼住了她命运的喉咙!这个没有户口的孩子该何去何从?
    
【律师意见】
    
    上海汇鸿律师事务所  计时俊主任律师
    
    小谢的案子,让我心感沉重。
    
    因为要解决小谢的户口,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障碍。首先,小谢不能通过向法院申请宣告她的父母失踪来获得身份认可。因为她未成年,又没有指定的监护人,不能单独提起诉讼;其次,她没有出生证明,所以甚至无法证明自己是父母的孩子。
    
    抛开户口问题,小谢不能依法接受他人的收养。因为小谢已超过十四岁,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的条件;退一步讲,她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孤儿”,其父母只是“失踪”而不是“死亡”,作为有父母的孩子,送养需经过父母的同意。
    
    但是,小谢的户口要得以解决,并不是没有相应法律依据。我国国籍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小谢的父母虽失踪,但他们是中国人无疑,小谢本人出生在中国且在中国定居,小谢应依法拥有中国国籍。是中国人就有权拥有中国护照,但申领护照的前提是“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者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推论下来,因为没有身份证,小谢连中国国籍也被否定了。
    
    我想,设立户籍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管理人口,其初衷显然是好的,但现实中有户籍但不在户籍地生活学习的大有人在,户籍地被市政改造拆迁了但户籍还在、注销了户籍但人却生存着的情况比比皆是,真诚希望有关部门能注意到类似小谢们的一批没有身份的中国人的悲哀和无奈,让他们也能享有我们的“国民待遇”,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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