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抚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4.11.20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南昌抚养纠纷案

    原告姚某与被告廖某于2002年2月27日登记结婚,2003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取名姚某某。2006年原、被告产生矛盾,原告带女儿姚某某在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做了“姚某某与姚某亲权关系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姚某某与被鉴定人姚某无亲生血缘关系。同年3月1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姚某某由被告抚养,与原告断绝父女关系。今年3月原告姚某起诉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抚养非亲生女姚某某所花费的抚养费6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姚某某与姚某无血缘关系,作为其生父和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现原告要求姚某某生母廖某给付其抚养姚某某的两年生活费用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遂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下一篇:江西户籍改革催热亲子鉴定上一篇:女儿非亲生离婚获丹道赔偿
  
南昌:景盛亲子鉴定客服 赣州:景盛亲子鉴定客服

服务热线

153-5001-3191 153-5001-3191 153-5001-3191 微信号
15350013191